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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部職權(修訂版)

司法部職權



一、職位
國務大臣 : 掌管部門一切事務,負責管理司法事務,出席上議院和司法部月例會議。
政務次官 : 工作與大臣相若,協助司法大臣處理各項事務,出席上議院和司法部月例會議。
常務次官 : 祕書長,處理部內的日常工作,負責整理部內文件,主持司法部月例會議。
副常務次官 : 行政主任,工作與常務次官相若,出席司法部月例會議。
次官 : 高級閣員,處理部內的日常工作,出席司法部月例會議。
助理次官 : 一級閣員,處理部內的日常工作,出席司法部月例會議。
事務員 :  : 二級閣員,為見習閣員學習一切部內事務,出席司法部月例會議。

二、職務範圍 (暫定)
1. 負責刑事司法政策和判決政策,管理法庭事務和作出制裁。
2. 作出司法任命(如大法官)。
3. 當內政部對涉嫌犯罪者作出檢控,司法部須於四十八小時內作出回應。
4. 案件由司法部當值大法官審理,直至審議結束。
5. 被懲罰的國民如對判決提出上訴,司法部須於四十八小時內決定是否受理。
6. 負責假釋、監獄和防止重新犯罪。

三、次級機構
各級法院
監獄



司法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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劍橋公爵,斯特拉森伯爵,卡里克弗格斯男爵,最高貴嘉德勳章的皇家騎士伴隨,最古老與最高貴的薊花勳章騎士,女王陛下的侍從武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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